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9987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84地號 | 13,112 ㎡3,966.38 坪 | 12分之1 | 1,70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0司執43319(內併假扣押110司執全286) | ||||
| 2 |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84-1地號 | 10,311 ㎡3,119.08 坪 | 12分之1 | 1,100,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0司執43319(內併假扣押110司執全286) | ||||
- 保證金
- 5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部分種植酪梨、芒果等,部分為雜草木;編號2土地大部分為雜草木,部分為果樹。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查封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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