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羅東鎮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5司執字第008707號

待定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宜蘭縣羅東鎮南昌段674-2地號部分鐵路用地、部分住宅區 1,293 ㎡391.13 坪 3分之1 64,700,000 元
備考分割自:674地號。
保證金
12,94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674-2地號土地未臨路,位於站前南路136號至188號建物屋後之土地,部分土地臨鐵軌、現況種植短期作物,部分土地有鐵架、瓜棚等,部分土地為水泥藍球場,並有166號建物屋後雨遮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於查封時部分土地臨鐵軌、現況種植短期作物,部分土地有鐵架、瓜棚等,部分土地為水泥藍球場,並有166號建物屋後雨遮占用,據債權人無人可詢問種植作物所有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三、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4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08/2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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