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萬里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0974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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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萬里加投段 焿子坪頂小段 36號
面積: 355.13 坪(11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12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焿子坪頂小段(下同)36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5158 號電線桿西北方約31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6地號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 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 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 得異議。 五、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1筆土地之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 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 (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 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 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八、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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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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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萬里加投段 萬里加投小段 128-8號
114司執助字第000709號115/09/29 底價 27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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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萬里加投段 萬里加投小段 128-8號
114司執字第047896號115/09/30 底價 1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