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3093-6地號 | 49 ㎡14.82 坪 | 4分之1 | 662,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748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264之4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3093-6地號 |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101.51 ㎡30.71 坪一層 28.6、二層 28.6、三層 28.6、屋頂突出物 15.71附屬:陽台7.40平方公尺 | 4分之1 | 725,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2 | 2528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264之4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3093-6、3093-19地號 | 3層 | 61.39 ㎡18.57 坪一層 27.13、二層 17.13、三層 17.13 | 4分之1 | 353,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34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兄嫂吳○○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建物一至三樓後方有增建。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經現場詢問及調查結果,建物內有嚴重漏水情形,又依地政人員勘測結果,2528建號部分面積占用非同案查封土地3039-19地號。又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之2528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拍賣之2528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3093-1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給付使用土地對價或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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