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798-10地號 | 80 ㎡24.2 坪 | 全部 | 7,388,000 元 |
| 備考引用115司執全180假扣押登記。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99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332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798-10地號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 180.4 ㎡54.57 坪1層 49、2層 49、3層 49、4層 33.4 | 全部 | 2,989,000 元 |
| 備考引用115司執全180假扣押登記。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2 | 2533 |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332號基地: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2798-10地號 | 4層 | 58.23 ㎡17.61 坪1層 20.4、2層 26.21、3層 5.81、4層 5.81 | 全部 | 681,000 元 |
| 備考本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2,2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即為拍賣建物坐落;據債務人之女在場陳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4樓有供奉神像,有小部分牆壁有漏水水痕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屋為四層樓透天建物,現況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1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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