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169-8地號 | 105 ㎡31.76 坪 | 4分之1 | 19,87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3200分之1、廖○○128分之18、廖○○128分之1、廖○○128分之1、周○○即周○○16分之1、童○○3200分之99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676 |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14號三樓基地: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169-8地號 | 4層樓加強磚造 | 79.13 ㎡23.94 坪 | 全部 | 31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陳○○800分之1、廖○○32分之18、廖○○32分之1、廖○○32分之1、周○○即周○○4分之1、童○○800分之99 | ||||||
| 2 | 13489 |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14號三樓(未登記部分)基地: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169-8地號 | 19.21 ㎡5.81 坪 | 全部 | 75,000 元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利範圍:陳○○800分之1、廖○○32分之18、廖○○32分之1、廖○○32分之1、周○○即周○○4分之1、童○○800分之99 | ||||||
- 保證金
- 4,0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一、拍賣標的查封時現場已搬遷一空,無人居住,拍定後應予點交。二、本件13489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四、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九、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使用情形
如附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6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