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0209-0027地號 | 106 ㎡32.07 坪 | 4分之1 | 10,90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姚○○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01137 | 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144巷4號3樓基地: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0209-0027地號 | 4層加強磚造 | 75.73 ㎡22.91 坪 | 全部 | 1,11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姚○○3分之1,陳○○3分之1,陳○○3分之1 | ||||||
- 保證金
- 2,4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陳○○在場,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及債務人陳○○,由陳○○持鑰匙開門,屋內居有其兄陳○○、其妹即債務人陳○○,3房2廳1廚,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先行至現場查詢及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依鑑定報告及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未曾受理火災、無凶宅相關事項可供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相關資料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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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