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590地號 | 235.22 ㎡71.15 坪 | 10000分之249 | 109,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2 |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591地號 | 700.17 ㎡211.8 坪 | 10000分之249 | 1,754,000 元 |
| 備考住四住宅區。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16 | 臺南市北區大武街168號5樓之5基地:臺南市北區實踐段591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7層 | 65.43 ㎡19.79 坪附屬:陽台7.6 | 全部 | 2,541,000 元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829、830建號之持分 | ||||||
- 保證金
- 881,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母親居住。另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為電梯華廈,無汽車停車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編號1土地部分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1,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文所示,本件拍賣之建物應與土地併同移轉與同一人,是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