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5司執字第02117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安段 小段 824號

    面積: 30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土地上有2層鐵皮屋2間、平房1棟(門牌號碼佳里區番子寮1 72號)、2層樓房2間(門牌號碼佳里區番子寮170之1號)坐落。本件現場履勘時, 依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番子寮170號(有一棟2層樓房屋及一棟1樓 平房)及門牌號碼170之1、172號等2層樓房屋坐落,部分係道路及巷道。實際現 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不動產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 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 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