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3司執字第10917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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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區政段 小段 1215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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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區政段 小段 1224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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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區政段 小段 1238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安段 小段 1286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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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安段 小段 1288號
面積: 35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10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5、1238地號現為 空地,1224地號現為巷道。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215、1238地號現為空地及防 火巷,1224地號現為巷道。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拍定後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10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86地號現為雜草空 地,上有果樹,部分道路,1288地號上有數棟三合院(門牌:番子寮211、214 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286地號現為空地、有果樹,1288地號上有建物數 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 述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