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意股 115司執字第02194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庄段 小段 647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內庄段 小段 651號

    面積: 14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平房建物數棟, 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為 空地、部分有建物(門牌:大內區內庄164號)坐落。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 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有建物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 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6,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意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意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