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區北元段155-3地號 | 84.38 ㎡25.52 坪 | 全部 | 12,160,000 元 |
| 備考張○○權利範圍2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295 | 臺南市北區北成路427號基地:臺南市北區北元段155-3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3層 | 165.87 ㎡50.18 坪一層 46.08、二層 49.23、三層 49.23、屋頂突出物 18.45、騎樓 2.88附屬:陽台12.2 | 全部 | 2,304,000 元 |
| 備考張○○權利範圍2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 | ||||||
| 2 | 6380 | 臺南市北區北成路427號基地:臺南市北區北元段155-3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4層 | 27.91 ㎡8.44 坪一層 8.33、四樓 19.58 | 全部 | 256,000 元 |
| 備考張○○權利範圍2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黃○○權利範圍4分之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2,9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民國115年4月9日查封時,鎖匠無法開鎖入內,另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到場,債務人黃○○在場,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一樓有增建,頂樓四樓後方有增建,前方亦有部分增建。另據鑑價報告記載,二樓房間磁磚膨起,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4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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