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2401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1350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20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下營區十六甲段288-1地號 | 513 ㎡155.18 坪 | 10000分之1350 | 333,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94執全463假扣押。 | ||||
| 2 | 臺南市下營區十六甲段288-4地號 | 475 ㎡143.69 坪 | 3600分之523 | 154,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交通用地。引用94執全463假扣押。 | ||||
- 保證金
- 9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道路、雜樹。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呈不規則狀,現況為道路、空地、建物使用。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