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山腳段844地號 | 83,070.04 ㎡25,128.69 坪 | 715392分之2175 | 46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重測前:頂山腳段318-5地號。 | ||||
| 2 | 臺南市新化區山腳段1001地號 | 6,736.2 ㎡2,037.7 坪 | 800000分之135276 | 2,10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頂山腳436-1地號。 | ||||
- 保證金
- 5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為雜林、雜草及果樹,並有墓坐落其上。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0元。
四、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五、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件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關廟區埤頭段2402地號 | 747.63 ㎡226.16 坪 | 800分之234 | 44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關廟區埤子頭154-1地號。 | ||||
- 保證金
- 8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草,並有墓坐落其上。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五、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永康區成功段218地號 | 82.3 ㎡24.9 坪 | 2分之1 | 3,91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法定空地面積27.46平方公尺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68 | 台南市永康區成功里中華路10巷41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成功段218地號 |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 231.34 ㎡69.98 坪一層 40.44、二層 55、三層 55、四層 37.81、騎樓 12.48、地下層 30.61附屬:陽台14.23、平台4.74 | 8分之3 | 2,050,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2 | 2066 |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0巷41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成功段218地號 | 6層樓房 | 222.08 ㎡67.18 坪一層 19.3、二層 20.13、三層 20.13、四層 38.56、五層 76.54、六層 47.42附屬:陽台6.86,雨遮6.24 | 8分之3 | 1,760,000 元 |
| 備考本件為168建號之附屬建物。 | ||||||
- 保證金
- 1,5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及家屬自住,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4,000元。
四、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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