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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和股 115司執字第03436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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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8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樹林區光興段973地號 1,198.56 ㎡362.56 坪 3分之1 1,830,000 元
2 新北市樹林區東和段60地號 810.63 ㎡245.22 坪 3分之1 1,170,000 元
3 新北市樹林區東和段62地號 3,146.49 ㎡951.81 坪 3分之1 5,320,000 元
4 新北市樹林區東和段830地號 1,998.32 ㎡604.49 坪 3分之1 2,540,000 元
保證金
2,18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東和段830地號位於備內街155-2號西方38公尺,雜林地,其上有耕種;東和段60地號位於上址西方47米,雜林地;東和段62地號位於上址西方92米,雜林地,上有鐵皮屋;光興段973地號位於上址西方133米,雜林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於拍賣前自行至標的址查看及詢問四鄰,並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拍定後與土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5月13日新北地管字第1150918124號函可稽。本件土地之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樹林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9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3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