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段436地號 | 3,157.79 ㎡955.23 坪 | 十萬分之794 | 26,720,000 元 |
| 備考委託人:劉○○(信託財產);4620建號 | ||||
| 2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段436地號 | 3,157.79 ㎡955.23 坪 | 十萬分之849 | 28,560,000 元 |
| 備考委託人:劉○○(信託財產);4621建號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4620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33巷2號導航基地:新北市土城區延和段436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 | 109.05 ㎡32.99 坪一層 79.82、騎樓 29.23 | 全部 | 24,130,000 元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延和段4743建號、延和段4747建號(含停車位編號66) | ||||||
| 2 | 4621 |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33巷2號2樓導航基地:新北市土城區延和段436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 | 116.69 ㎡35.3 坪一層 4.95、二層 111.74 | 全部 | 12,720,000 元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延和段4743建號、延和段4747建號(含停車位編號5、6) | ||||||
- 保證金
- 18,43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仲介持鑰匙到場,系址之前租給債權人陽信商銀,債權人退租後並未清理櫃台,因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急於出售,故債權人陽信商銀先予點交,並自債權人陽信商銀代理律師處取得鑰匙,希於找到買家後清理完廢棄物後再將保證金退回債權人陽信商銀。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出租予債權人陽信商銀時將與後半部連接之牆、內梯打掉及連結與作3號櫃台與金庫(占用第三人處所,非本件標的),內梯至2樓,2樓前半部由債權人陽信商銀隔成3間辦公室,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之兄即第三人劉○○所有,因債權人陽信商銀並未於退租後清理掉金庫,目前第三人劉○○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2樓後半部1廚1廁1辦公室1陽台,因1樓前半內梯已打掉,現通往2樓之內梯產權屬於第三人劉○○,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投標前先至現場查明,並逕向債權人、債務人、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系址與債權人、第三人之占有使用關係及相關法律爭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院已將系址相關占有、使用情形為整體性揭露,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66、5、6,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四、本件標的共同抵押,應合併拍賣。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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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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