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46681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下營區營正段682地號 | 131.83 ㎡39.88 坪 | 全部 | 2,279,000 元 |
| 備考本件引用93執全1674號假扣押。使用分區:部份「住宅區(附帶條件)」,部份「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45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93年9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為預定道路用地;於115年7月6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2地號現上部分建物(永安街67巷27號),部分空地、道路;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部分道路、空地及建築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6,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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