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48823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段1769地號 | 97 ㎡29.34 坪 | 3分之1 | 1,792,000 元 |
- 保證金
- 35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2間建物坐落(大新路220、222號),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段1819地號 | 693 ㎡209.63 坪 | 12分之1 | 3,136,000 元 |
- 保證金
- 62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4間建物坐落(大新路262、266、268及唪口137之號),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段1833-1地號 | 233 ㎡70.48 坪 | 3分之1 | 4,224,000 元 |
- 保證金
- 84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鐵皮屋坐落,部分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4、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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