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營區姑爺段1369地號 | 2,772 ㎡838.53 坪 | 全部 | 8,50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2 | 臺南市新營區五間厝236號基地:臺南市新營區姑爺段1369地號 | 2層樓房、鋼骨造、畜牧設施 | 3,895.4 ㎡1,178.36 坪一層 1,955.45、二層 1,939.95 | 全部 | 50,500,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保證金
- 11,8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及配偶、小孩共4人使用居住,並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經檢視無增建。依鑑價報告記載及該事務所函,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及雞舍,依會勘所見,尚無其他足以影響價格之特殊情形,未記載其他必要估價事項。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雞舍內雞隻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依現況點交。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6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營區太子段1809地號 | 933 ㎡282.23 坪 | 80分之3 | 320,000 元 |
- 保證金
- 6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新營區太子宮303號建物。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部分空地,另有前開門牌三合院平房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6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標別:甲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00分之45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22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柳營區篤農段496地號 | 3,171.55 ㎡959.39 坪 | 1800分之45 | 945,0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2 | 臺南市柳營區篤農段497地號 | 33.77 ㎡10.22 坪 | 1800分之45 | 8,5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交通用地 | ||||
| 3 | 臺南市柳營區篤農段498地號 | 201.89 ㎡61.07 坪 | 1800分之45 | 46,500 元 |
| 備考鄉村區、交通用地 | ||||
- 保證金
- 2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依鑑價報告記載,496、497、498地號三筆土地相連,496地號土地部分空地,另有柳營區小脚腿301之1號等數棟建物坐落,497、498地號土地部分為既成巷道。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6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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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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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爺段 小段 125-18號
115司執字第049866號115/11/03 底價 3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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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段 小段 1588號
114司執字第174060號115/11/10 底價 149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