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門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源股 115司執字第059119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1275地號 | 2,667 ㎡806.77 坪 | 6分之5 | 1,568,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農地重劃。李○○○、林○、林○○及林○○各持分6分之1、邱○○及林○○各持分12分之1(均引用94執全885假扣押查封) | ||||
- 保證金
- 31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墳墓一座,其餘為空地。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農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4,000元。
四、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五、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2年三寮灣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上述費用。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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