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5司執字第072063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327地號 | 440 ㎡133.1 坪 | 144分之1 | 20,000 元 |
| 備考引用107司執全382,因分割增加地號:327-2至327-9。 | ||||
| 2 |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327-5地號 | 125 ㎡37.81 坪 | 6分之1 | 180,000 元 |
| 備考引用107司執全382,分割自327。 | ||||
- 保證金
- 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為道路及空地,編號2土地為建築使用,上有透天厝。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 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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