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5司執字第07827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235地號 | 2,216 ㎡670.34 坪 | 240分之1 | 8,000 元 |
| 備考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
| 2 |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245地號 | 3,293 ㎡996.13 坪 | 240分之1 | 40,000 元 |
| 備考丙種建築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
| 3 |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257-2地號 | 613 ㎡185.43 坪 | 240分之1 | 8,000 元 |
| 備考交通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
- 保證金
- 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1棟坐落,編號2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雜草雜樹。又具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未臨路。上開建物之占有之法律關係均不明,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編號1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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