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區德高段1074地號 | 2,795 ㎡845.49 坪 | 105850分之1122 | 8,500,000 元 |
| 備考合併自:1075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德高段4888至4937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市場用地。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4918 | 臺南市東區長東街103巷2號七樓之1基地:臺南市東區德高段1074地號 |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9層。 | 102.26 ㎡30.93 坪附屬:陽台(12.43平方公尺);車位(B1-5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56)。 | 全部 | 13,500,000 元 |
| 備考共有部分:德高段4936建號(349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12)、德高段4937建號(110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37) | ||||||
- 保證金
- 4,4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時,據自稱為債務人配偶之人稱債務人家屬自住,汽車車位為54號,機車格為每年抽籤。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建物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應買人均應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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