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5司執字第081786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東區德高段618-2地號 | 94 ㎡28.44 坪 | 16分之7 | 2,755,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 2 | 臺南市東區德高段623地號 | 29 ㎡8.77 坪 | 全部 | 1,558,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部份「道路用地」,部份「住五」第五種住宅區。 | ||||
- 保證金
- 86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8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8-2地號現為道路(水溝),623地號現為道路、部分屋前空地;另據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618-2、623地號現況皆作為道路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618-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62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618-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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