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區文元段681地號 | 146.16 ㎡44.21 坪 | 4分之1 | 5,589,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鄭子寮段208-26地號。住宅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39 | 臺南市北區文賢路1166號基地:臺南市北區文元段681地號 | 店舖、住宅,鋼鐵造,二層 | 131.62 ㎡39.82 坪1層 78.61、2層 36.7、騎樓 16.31 | 4分之1 | 423,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2 | 1232 | 臺南市北區文賢路1166號基地:臺南市北區文元段681地號 | 鋼鐵造、2層 | 140.8 ㎡42.59 坪1層 43.48、2層 97.32 | 4分之1 | 432,000 元 |
| 備考本件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1,28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所佔用;據共有人之一在場陳稱:系爭建物原係由其向父親承租,租期至117年6月止,113年間父親過世,房屋為子女所繼承,1樓經營大賢藥妝生活館,2樓則為其住家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屬二層樓高之透天型態建築物,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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