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吉股 115司執字第079794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914地號 | 408.13 ㎡123.46 坪 | 4分之1 | 2,25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4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77848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該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吉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963地號 | 60.38 ㎡18.26 坪 | 16分之1 | 81,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2 | 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964地號 | 46.8 ㎡14.16 坪 | 16分之1 | 63,000 元 |
| 備考住宅區 | ||||
- 保證金
- 2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土地現況均為道路。另經估價報告書記載,該二筆土地現況為路旁側溝。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77848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五、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該二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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