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4司執字第08401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楠段 小段 109-3號

    面積: 34 坪

  • 土地

    清楠段 小段 62-1號

    面積: 24 坪

  • 土地

    清楠段 小段 126-6號

    面積: 150 坪

  • 土地

    清楠段 小段 214號

    面積: 6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楠段 小段 111號

    面積: 70 坪

  • 土地

    土庫段 四小段 134號

    面積: 38 坪

  • 土地

    土庫段 二小段 547號

    面積: 300 坪

  • 土地

    土庫段 二小段 545號

    面積: 471 坪

  • 土地

    仙人圳段 小段 127號

    面積: 371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清豐段 小段 136號

    面積: 53 坪

  • 土地

    土庫段 三小段 187號

    面積: 90 坪

  • 土地

    土庫段 三小段 196-1號

    面積: 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9-3地號位於門號楠梓區立民路177號 建物旁,其上並有鐵皮停車棚;126-6地號目前亦有鐵皮車棚坐落其上;214地 號上劃有停車格;62-1地號目前為空地,其上並有活動式車棚一座。據債權人 代理人在場稱,109-3、126-6、214地號等3筆土地係其他共有人經營停車場出 租使用,62-1地號係其他共有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9-3、62-1、126- 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2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特定商 業區。109-3地號現況為鐵皮停車棚;62-1現況為空地;126-6地號現況部分為 鐵皮停車棚,部分為空地;214地號現況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地上 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 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 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庫段二小段545地號無抵押權設定,其餘土地拍定後 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清楠段111地號位於門號楠梓區立民路17 7號建物旁,其上有鐵皮車庫及貨櫃屋,部分為空地。嗣於民國115年1月7日查 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土庫段二小段547、545地號坐落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楠梓區土庫路118巷43弄1號 磚瓦造平宅,部分為空地及通行道路;土庫段四小段134地號為空地,其上並種 植果樹、蔬菜等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作物及停車位皆係其他共 有人種植及經營出租。嗣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 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上有棚 架、空地、網室、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有部分出租他人,為其 他共有人出租,債務人無使用土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清楠段111地號、土庫 段二小段547、5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土庫段四小段134地號 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清楠段111地號現況部分為鐵皮停車棚,部分為空地;土庫段四小段13 4地號現況種植短期作物;土庫段二小段547、545地號現況有平房及三合院坐 落,部分空地;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現況為農業使用,多停耕狀態,部分灌 溉水池及集貨場,地籍不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通行,對外通行道路:西側(4公 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地上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 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清豐段136地號位於門號楠梓區清豐三路 160巷29號建物旁,為空地,並種植短期蔬果作物;土庫段三小段187地號目前 為空地,並劃分車位出租使用;土庫段三小段196-1地號為空地,位於門號楠梓 區安通街18號建物旁。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 區。清豐段136地號現況部分為空地;土庫段三小段187地號現況部分鐵皮車 庫,部分空地;土庫段三小段196-1地號現況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 (地上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 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八、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30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4707 33300號函及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六龜區仙人圳段217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 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門牌號碼:六龜區新威273-10號)。上開農舍之所 有權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 15211號函規定亦有優先購買權。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一、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 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 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 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夏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