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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區法拍屋|臺南市北區北成路510號十一樓之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13004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8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元段 小段 148號

    面積: 710 坪

  • 建物

    臺南市北區北成路510號十一樓之5

    面積: 16.0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篤加段 小段 151-1385號

    面積: 72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6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興段 小段 997號

    面積: 135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民國1 15年1月12日現場履勘會鑑時,債務人在場稱B2之36號車位目前出租他人使用,租金約一年兩萬 元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公寓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無增建,有管理 員、有電梯設備。又上開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如上揭所載均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建物共有部分及車位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建 物部分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七、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9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1-1385地號現為雜樹 草,未臨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51-1385地號無明顯界址,雜草叢生。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9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7地號現為雜草空地;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997地號地上有廢棄貨櫃屋兩個,廢棄車輛一部及建築鷹架 一批,雜草叢生。經向債務人調查該地上物權屬但未獲回覆,本院已盡調查之 責;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 其權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6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2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