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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區法拍屋|臺南市北區文成一路1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114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8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元段 小段 734-40號

    面積: 25 坪

  • 建物

    臺南市北區文成一路148號

    面積: 63.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現由其自承租使用,一個月租金7萬元,在113年簽約 就一次付清4年租金約200多萬,承租至116年12月。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訪函覆, 查封之建物係第三人使用。又依第三人於前案陳報,租約於113年1月24日成立,承租至116年12 月31日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