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新屋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47549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蚵殼港段 深圳小段 30-17號

    面積: 237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蚵殼港段 深圳小段 38-22號

    面積: 37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標拍賣標的係作為道路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 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 七、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其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 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 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 十、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標拍賣標的係作為道路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 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 七、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其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 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 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 十、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