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783地號 | 32 ㎡9.68 坪 | 全部 | 2,00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權利範圍:黃○○3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 | ||||
| 2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784地號 | 6 ㎡1.82 坪 | 全部 | 400,000 元 |
| 備考都市土地。道路用地。權利範圍:黃○○3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 | ||||
| 3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785地號 | 88 ㎡26.62 坪 | 全部 | 7,200,000 元 |
| 備考都市土地。商業區。權利範圍:黃○○3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地上建物:28建號。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8 | 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31號基地: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785地號 | 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 112.8 ㎡34.12 坪一層 38.4、二層 57.6、騎樓 16.8 | 全部 | 1,200,000 元 |
| 備考權利範圍:黃○○3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 | ||||||
| 2 | 1016 | 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31號基地: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785地號 | 3層 | 98.16 ㎡29.69 坪一層 28.38、二層 28.38、三層 41.4 | 全部 | 400,000 元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黃○○3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12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陳○○公同共有3分之1。 | ||||||
- 保證金
- 2,2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黃○○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現由其經營茶行,另拍賣建物3樓有增建;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則坐落拍賣建物一棟,並就拍賣建物之增建測量如附表編號2建物所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有輕微壁癌、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2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屬「商業區」,「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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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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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1187號
115司執字第072030號115/11/04 底價 103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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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1102-9號
115司執字第060084號115/11/10 底價 10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