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白河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7203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1187地號 | 475 ㎡143.69 坪 | 20分之1 | 461,000 元 |
| 2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1189地號 | 586.9 ㎡177.54 坪 | 20分之1 | 570,000 元 |
- 保證金
- 207,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為雜草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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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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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783號
114司執字第155663號115/11/03 底價 1,1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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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1102-9號
115司執字第060084號115/11/10 底價 10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