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1102-9地號 | 87 ㎡26.32 坪 | 6分之1 | 840,000 元 |
| 備考部分法定空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56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里國泰路137巷4號基地: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1102-9地號 | 加強磚造2層 | 105.76 ㎡31.99 坪一層 52.88、二層 52.88附屬:陽台3.46 | 6分之1 | 100,000 元 |
| 2 | 1018 | 臺南市白河區永安里國泰路137巷4號基地:臺南市白河區永安段1102-9地號 | 3層 | 88.9 ㎡26.89 坪一層 32.54、三層 56.36 | 6分之1 | 80,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20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一樓前方棚架、後方廚房為增建;三樓全為增建。據本次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為二層樓高加強磚造透天住宅,前後院及頂樓有增建,保養維護情形普通。惟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1074號鑑價報告記載:增建之3樓曾發生火災,屋簷有燻黑之情形。建物現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且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吉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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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1187號
115司執字第072030號115/11/04 底價 103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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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段 小段 783號
114司執字第155663號115/11/03 底價 1,12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