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庚股 114司執字第166222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四小段524地號 | 185 ㎡55.96 坪 | 20分之1 | 8,010,000 元 |
- 保證金
- 1,6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24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36巷8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係中山段四小段675、676、677、678、3267建號建物之基地,並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係64使字第1782使用執照(63建(中山)(南)字第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六小段153地號 | 57 ㎡17.24 坪 | 40分之1 | 120,000 元 |
- 保證金
- 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5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段147巷5弄11、13號前方之道路,範圍約為道路之一半;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查無徵收及協議價購。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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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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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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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段 四小段 524號
114司執字第204524號115/11/05 底價 320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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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段 一小段 607號
114司執字第237866號115/11/17 底價 912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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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段 三小段 327-1號
113司執字第265146號115/10/29 底價 58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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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段 四小段 6號
113司執字第285348號115/11/16 底價 2,275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