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6953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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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灣段 小段 654號
面積: 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供作機車停 車場使用,又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土地由鄰旁大灣市中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承租, 建置停車場供大樓住戶停車使用,另據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0年12月 1日起至118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等語。上開停車棚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