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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5司執字第00035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貝西段 小段 123號

    面積: 157.06 坪(519.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貝西段 小段 342號

    面積: 222.94 坪(73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貝西段 小段 238號

    面積: 280.34 坪(926.7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9/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8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貝西段 小段 158號

    面積: 205.41 坪(679.0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本 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本 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2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本 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本 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8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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