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實股 115司執字第00464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下股小段 9-2號

    面積: 1621 坪

  • 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下股小段 9-3號

    面積: 1757 坪

  • 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下股小段 212-7號

    面積: 1596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138 -2號為基準,9-2地號位於基準東北方約280公尺處,9-3地號位於基準北北東方 約430公尺處,212-7地號位於基準東方100公尺至北北東方約350公尺處,現均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2,000元。 四、本件拍賣9-2、9-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數 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 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 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