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1490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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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4-1號
面積: 5290.42 坪(1748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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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4-2號
面積: 1503.73 坪(497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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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4-6號
面積: 1019.12 坪(336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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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9-1號
面積: 1465.61 坪(484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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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9-2號
面積: 4402.59 坪(1455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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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24-5號
面積: 814.03 坪(269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標的6筆地號位於基隆市七堵區瑪東農村社區公園公車站牌西方約300至800公尺 處的雜木林,其上有私設道路,現況為雜木林,其中基隆市七堵區瑪陵坑段東 勢上股小段(下同)224-6地號土地上有水池,各該土地大部分均相連」。224-2 及22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 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 地。224-1、224-5、224-6、229-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 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又依基隆市政府115年5月1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50021380號函略稱:「229 -1、229-2地號土地屬(77)基府工建字第00125號建築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 範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開工,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該建築執照已失其 效力;餘同段224-1、224-2、224-5、224-6地號等4筆土地,未有申領建築執照 紀錄」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 水池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 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 金新台幣:353,8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 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符合法定要件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 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 其他標別之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其他(未經優先承買)之標別為拍定 (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如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確認)。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 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 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其他標別之拍定(應 買、承受)人仍應就其他(未經優先承買)之標別為拍定(應買、承受),不 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基隆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本件拍賣之224-2及229-1地號土地均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 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224-2及229-1地號土地均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 可之證明文件。 十、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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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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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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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陵坑段 東勢上股小段 246號
114司執字第010353號115/10/06 底價 53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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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陵坑段 東勢下股小段 9-2號
115司執字第004641號115/09/16 底價 98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