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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安樂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1240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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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基隆市安樂區西定段71地號 49 ㎡14.82 坪 10分之1 128,000 元
保證金
26,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巷60之6號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無建物坐落其上,為雜樹林,未臨路。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五、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住宅區(住二),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3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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