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120,0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00000分之26
標的狀況
空屋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14地號 | 419.66 ㎡126.95 坪 | 200000分之26 | 10,000 元 |
| 2 |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1地號 | 19,765.91 ㎡5,979.19 坪 | 100000分之309 | 3,450,000 元 |
| 3 |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4地號 | 594.14 ㎡179.73 坪 | 200000分之26 | 10,000 元 |
| 4 |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5地號 | 408.38 ㎡123.53 坪 | 200000分之26 | 10,000 元 |
| 5 |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9地號 | 1,966.44 ㎡594.85 坪 | 200000分之26 | 20,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7256 | 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162巷13號地下一樓導航基地: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9地號 | 6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6.73 ㎡2.04 坪 | 126600分之129 | 20,000 元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341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9999 | ||||||
| 2 | 8478 | 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162巷130號9樓導航基地: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382-21地號 | 9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 116.4 ㎡35.21 坪附屬:陽台12.89雨遮9.08 | 全部 | 17,600,000 元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8759建號之持分100000分之312,【含停車位編號:34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34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 | ||||||
- 保證金
- 4,2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部分不點交,點交部分均按現狀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115年7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有一停車位編號345機械車位、編號346平面車位及編號338、256機車停車位,又經函警查訪回覆,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因未遇債務人,故系封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系封停車位部分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系封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封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分署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撒銷拍定。
二、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四、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共1510萬元,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44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七、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4,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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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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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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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段 小段 390號
114司執字第019018號115/11/04 底價 438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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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段 小段 1277號
114司執字第030032號115/11/11 底價 1,050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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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段 小段 466號
115司執字第007445號115/11/03 底價 54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