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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守股 115司執字第06269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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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段0996地號 20.03 ㎡6.06 坪 2分之1 2,000,000 元
2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段0997地號 44 ㎡13.31 坪 2分之1 4,400,000 元
保證金
1,28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前案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標的物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110巷11號、12及後方之13號之建物占用,範圍邊界約至屋簷下方。

二、上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七、依據新北市政府函示,本件拍賣標的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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