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北區大北門段559地號 | 3,409.51 ㎡1,031.38 坪 | 10000分之38(公同共有) | 2,000,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657 | 臺南市北區西華街81號10樓之11基地:臺南市北區大北門段559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10層 | 65.9 ㎡19.93 坪附屬:陽台1.6 | 1分之1(公同共有) | 3,600,000 元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59建號之持分 | ||||||
- 保證金
- 1,1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權人伍○○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無人使用,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無車位、無增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0元。
四、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吉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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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