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金山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04554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9地號 | 3,635 ㎡1,099.59 坪 | 10分之1 | 290,000 元 |
| 2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0-3地號 | 2,900 ㎡877.25 坪 | 10分之1 | 230,000 元 |
| 3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2-2地號 | 118 ㎡35.7 坪 | 10分之1 | 10,000 元 |
| 4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2-3地號 | 14 ㎡4.23 坪 | 10分之1 | 1,000 元 |
| 5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2-4地號 | 5,448 ㎡1,648.02 坪 | 10分之1 | 430,000 元 |
| 6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9-1地號 | 366 ㎡110.72 坪 | 10分之1 | 30,000 元 |
| 7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9-2地號 | 490 ㎡148.23 坪 | 10分之1 | 42,000 元 |
| 8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1地號 | 247 ㎡74.72 坪 | 10分之1 | 25,000 元 |
| 9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1-1地號 | 278 ㎡84.1 坪 | 10分之1 | 25,000 元 |
| 10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1-2地號 | 168 ㎡50.82 坪 | 10分之1 | 20,000 元 |
| 11 |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12地號 | 535 ㎡161.84 坪 | 10分之1 | 50,000 元 |
- 保證金
- 23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以新北市金山區路燈編號494218號為基準,9地號位於基準西方約40公尺處,為雜木林;9-1地號位於基準西方約5公尺處,為道路用地;9-2地號位於基準東方約1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11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6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1-1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85公尺處,大部分為道路用地;11-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8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5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2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50公尺處,有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12-3地號位於基準西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2-4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二)10-3地號位於新北市金山區路燈編號494225號西北方約4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除12-2地號已被闢建為北25縣道外,9、10-3、12-3、12-4地號均無路可達,無人使用,現況為雜林地。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五、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本標拍賣土地位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原則允許作農業使用,詳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使用項目及強度規範請參閱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及26點。
六、本標部分拍賣標的依鑑價報告記載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金山區三和段1203地號 | 312.58 ㎡94.56 坪 | 20分之1 | 75,000 元 |
| 2 | 新北市金山區三和段1204地號 | 318.14 ㎡96.24 坪 | 20分之1 | 70,000 元 |
- 保證金
- 2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03地號上有新北市金山區六股林口57號(重和市民活動中心)部分占用,另有小部分道路;1204地號土地為前述活動中心尾端切齊至環湖一橋面,部分道路。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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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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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角段 竹子山腳小段 65號
115司執字第009156號115/11/18 底價 6,384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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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角段 半嶺子小段 327號
115司執字第003188號115/10/28 底價 13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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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角段 磺溪頭小段 75號
115司執字第009089號115/11/11 底價 164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