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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0908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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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6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5地號 175 ㎡52.94 坪 36分之1 6,000 元
2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6-1地號 1,581 ㎡478.25 坪 18分之1 103,000 元
3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6-2地號 3,836 ㎡1,160.39 坪 18分之1 250,000 元
4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8地號 1,872 ㎡566.28 坪 36分之1 995,000 元
5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42地號 8,700 ㎡2,631.75 坪 36分之1 280,000 元
6 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74地號 170 ㎡51.43 坪 36分之1 6,000 元
保證金
328,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5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下同)75地號位號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7號(下稱7號建物)西北方約139公尺處,76-1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75公尺處,76-2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14公尺處,42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205公尺處,74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49公尺處,以上五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另78地號為7號建物所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及建物前方之水泥空地」等語。

二、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公共設施概況:勘估標的坐落區域屬新北市金山區國家公園區,鄰近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建闢及維護較差;距三和國小約1公里、金山重光派出所約2至4公里;整體而言,公共設施不足;交通條件:以陽金公路為主要聯絡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差;土地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受限國家公園法令限制開發,目前僅得為從來之使用或不妨礙國家公園法之使用」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四、本件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均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均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建物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第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該第三人得就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八、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78地號地上權設定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上午11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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