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5438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6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6-16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6-17號

    面積: 11 坪

  • 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6-83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鹽埕段 小段 220-618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 6、226-16、226-17、228-83、220-618地號土地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 載,226、226-16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為大成路二段143巷及143巷5弄道路使 用。226-17、220-618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為大成路二段143巷道路使用。226-8 3地號土地西側臨大成路二段143巷,北側臨大成路二段143巷5弄,畸零狹小, 詳細位址不明,可能為水溝或圍牆。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 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