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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乾股 115司執字第001759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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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782地號 194 ㎡58.68 坪 2分之1 1,600,000 元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503-3地號。
2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786地號 58.45 ㎡17.68 坪 2分之1 560,000 元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503-10地號。
保證金
432,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782地土地上有有建物(有門牌號碼石仔瀨333之3號)坐落,786地號土地有無門牌磚造平房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28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臺南市大內區大內段1213-2地號 693 ㎡209.63 坪 30分之1 32,000 元
備考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保證金
7,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無路可達,土地上係雜樹林。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不動產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7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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