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大内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5司執字第04612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仔瀨北段 小段 727號

    面積: 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一間建物(門牌號碼為石子瀨316-1號),部分空地、部分 圍牆;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土地上有建物、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 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