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內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明股 115司執字第10385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961地號 | 298.81 ㎡90.39 坪 | 12分之1 | 7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479-1地號。住宅區。 | ||||
| 2 |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962地號 | 119.68 ㎡36.2 坪 | 12分之1 | 3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479-9地號。住宅區。 | ||||
| 3 |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1082地號 | 210.85 ㎡63.78 坪 | 24分之1 | 1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479-4地號。廣場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 ||||
| 4 |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1083地號 | 3,625.64 ㎡1,096.76 坪 | 24分之1 | 2,8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大內段1479地號。乙種工業區。 | ||||
- 保證金
- 7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3土地為果園(種植芒果),編號4土地上坐落4間未保存鐵皮平房,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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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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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司執字第046120號115/11/11 底價 6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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