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3地號 | 30.77 ㎡9.31 坪 | 10000分之1875 | 512,000 元 |
| 備考【商二第二種商業區】。7945至7957建號之法定空地。重測前:網寮段872-73地號。{引用1113司執全236號假扣押} | ||||
| 2 |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4地號 | 1,002.65 ㎡303.3 坪 | 10000分之1875 | 16,000,000 元 |
| 備考【商二第二種商業區】。地上建物21棟。重測前:網寮段870-4地號。{引用1113司執全236號假扣押} | ||||
建物5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744 |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06巷52弄15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4、528地號 |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樓房 | 91 ㎡27.53 坪 | 全部 | 1,280,000 元 |
| 備考共有部分:南工段742建號,8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0。{引用1113司執全236號假扣押} | ||||||
| 2 | 745 |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06巷52弄15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4地號 |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樓房 | 91 ㎡27.53 坪 | 全部 | 1,280,000 元 |
| 備考共有部分:南工段742建號,8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0。{引用1113司執全236號假扣押} | ||||||
| 3 | 868 |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06巷52弄13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4地號 | 加強磚造、住家用、2層樓房 | 92.56 ㎡28 坪 | 全部 | 1,408,000 元 |
| 備考共有部分:南工段742建號,8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0。{引用1113司執全236號假扣押} | ||||||
| 4 | 2090 |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206巷52弄13、15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4地號 | 62.79 ㎡18.99 坪 | 全部 | 128,000 元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62.79平方公尺,其中34.5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 5 | 2091 | 無門牌基地:臺南市永康區南工段523、524地號 | 75.66 ㎡22.89 坪 | 全部 | 128,000 元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為75.66平方公尺,其中9.2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 保證金
- 4,148,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查封時,523地號土地位於永康區中華2路206巷52弄11號之公寓建物內,744、745建號建物出租他人使用,86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另本件115年8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另據113年度司執字第88282號執行事件所附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標的物均位於1層,標的物含西側增建神壇(無極玉驪五母宮)共四個門面,皆打通共同使用。惟實際現狀及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744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同段528地號土地,惟744建號建物占有該52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528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及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
三、本件拍賣土地,其中523地號土地上有本件增建物坐落,餘為共有人所有建物坐落。524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及增建物坐落外,餘為共有人所有之數棟建物坐落。拍賣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
四、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4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建物中,2090、20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本件拍賣建物中,744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同段528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投標人及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九、本件拍賣建物中,2090、2091建號建物部占用同段528、530-1、531地號土地,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十、本件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不明,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四、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六、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
南工段 小段 768號
115司執字第053157號115/11/04 底價 128 萬 持分
-
南工段 小段 950號
115司執字第059268號115/11/11 底價 224 萬 持分